关于珠海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单位,各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促进临床医疗服务的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0]79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珠海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珠海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为我市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府指导价,是全市的最高限价。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按《关于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价[2007]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三、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珠海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四、自2010年6月1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关于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价[2007]34号)、《关于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珠价[2008]48号)、《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珠价[2009]8号)和本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原经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律废止。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粤价[2006]227号)规定申报。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珠海市物价局 珠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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