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的权利
1.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智力状况,均有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该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3.知情同意权。医师有义务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隐私权。即私生活私密权,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生理缺陷、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
5.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但是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师的独立处置权。
6.拒绝治疗权。
7.有获社会资助的权利。
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无监督权)。
9.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其他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②病案资料复印权。③共同封存与启封权。④共同委托鉴定权。⑤申请再鉴定权。⑥随即抽取专家权。⑦申请回避权。⑧陈述与答辩权。⑨请求调解和处理权。⑩请求赔偿权(诉权)。
患者的义务
1. 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 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 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 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5. 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病人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6. 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 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 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9. 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10. 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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