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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1 16:37:02 点击数: 【字体:

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和诊断、诊疗(手术)方案其效果、风险益处、需支付的医疗费用、临床试验等全部真实情况,有知道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权选择、接受与拒绝医师提出的治疗方案(包括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对需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方式的患者,例如恶性肿瘤患者,要选择适当的告知方式。

1、医务人员接诊病人后,要主动与病人或家属沟通,以患者可以理解的方式,把病情及诊断情况、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利弊、检查项目的检查目的、费用开支、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并及时、耐心解答病人的咨询。

2、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3、使用高价格等特殊药品、器械时,必须把使用目的、所需费用等详细告知病人,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得到患者的同意并签名。

4、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三线梯次用药”供病人选择。使用进口药、新特药和医保、新农合“目录”外的药品时,必须向病人说明不用同类的国产药、常规药和医保、新农合“目录”内药品的理由,征求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得到患者的同意并签名。

5、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经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创伤性诊断前、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在患者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诊治。

6、在病情突变及抢救危重病人时,要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向病人家属通报病情及诊疗计划,使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一定的思想准备。

7、由医务科受理患者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及保险机构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对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证、体温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资料,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身份的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准予复印或复制。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四、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五、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科,医院总值班批准。

六、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经管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七、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八、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经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九、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一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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